遗留火种引燃车辆,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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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日报 编辑:段继文 2026-06-04 09:23:06

■以案说法

2026年4月,高某某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乌达区某小区停车位。不料,车辆因孙某某家办丧事遗留的火种引燃,导致受损。高某某认为此次事故是由孙某某及小区物业公司共同的过失所致,故将二者诉至乌达区人民法院。

经乌达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由孙某某赔付高某某一万余元,小区物业公司赔付高某某两千余元。高某某撤回起诉。

法官介绍,本案系小区内遗留火种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与责任划分。首先,高某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位时,未注意周围环境安全性,存在一定责任。孙某某作为火灾引发方,未尽到合理的消防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火灾发生、车辆受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与车辆损坏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小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消防安全巡查、隐患排查、风险防范等管理职责,因未尽到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本案中,高某某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孙某某的直接侵权行为与物业公司的管理失职行为,共同导致高某某车辆受损,三者均存在过错,故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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