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助企行动”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深度挖掘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多措并举为中小企业减负助力。
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份额
降低参与门槛。严格规范采购资格条件设置,严禁以企业规模、注册地等为由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要求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分包、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推动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方式,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份额。今年1-8月,全区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金额已达184.2亿元。
明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向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谁委托、谁付费、谁负责”,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费或有偿提供采购文件。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供应商。
严禁收取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依据的保证金
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严禁收取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依据的保证金。对需要缴纳保证金的,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退还,减少企业资金占用。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取消收取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额度)。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企业。截至9月9日,全区累计为4529家供应商开具电子保函9231笔,替代保证金7.75亿元。
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金融服务”模块,直接向有关银行机构申请融资贷款。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财产质押、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担保条件。同时,提高效率、简化手续,在贷款利率、授信或贷款额度方面给予优惠。截至9月9日,全区累计为714家供应商贷款1151笔,贷款金额21.1亿元,“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缓解。
要求采购人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坚决杜绝无预算、超预算采购。按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明确验收标准和时限,防止拖延支付。合理设置岗位,完善内控流程,提前启动支付流程,不得无故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