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近日,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实施帮信犯罪,并帮助对方进行人脸识别,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2023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刷短视频时看到一条贷款广告,双方联系后,对方称使用刘某某的银行卡可以给其20000元好处费。刘某某为获取好处费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借给对方,并帮助对方进行人脸识别,放任对方使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卡单边交易流水共计938856.66元。刘某某因此获利20000元。其中,被骗人谢某某被骗75200元,被转入该账户内。同年11月13日,谢某某收到被告人刘某某退赔款10000元。
2025年1月9日,乌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刘某某帮信罪一案。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经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合议后,赴被告人羁押场所进行宣判: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追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什么是帮信罪?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法官介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不法分子常以“高额回报”“轻松赚钱”为诱饵,利用部分群众贪图小利的心理,诱导其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此类行为看似只是“借卡收钱”,实则已经构成帮信罪,当事人不仅面临刑事处罚,更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守住法律底线,共同筑牢反诈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