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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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日报 编辑:段继文 2025-06-06 10:30:17

本报讯 (记者 王超)6月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6月起,我市再次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这一暖心政策将惠及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据了解,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903元/月提高到923元/月,列自治区第三位;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700元/月,列自治区第三位;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1350元/月提高到1472元/月,列自治区第三位;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525元/月提高到572元/月,列自治区第二位。

下一步,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将严格按照新标准认真做好新申请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收入测算和原有低保、特困对象补助标准提高等工作。同时,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把惠民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切实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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