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出发前航班取消,导致旅客不得不重新购票,由此产生的差价能否退赔?近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发前航班取消,旅客要求退赔相关损失差价的案件。
陶某因工作需要购买了某航空公司从成都飞往乌海的航班,然而在距起飞不足12小时的时候,陶某收到了一条航班短信通知,称该航班因航空公司的原因取消。陶某同时收到了航空公司退还的订购机票款及200元补偿款。为确保行程,陶某紧急购买了成都飞往银川的高价机票,抵达银川后又乘坐汽车前往乌海。之后,陶某联系该航空公司客服要求赔偿其重新制定行程所支出的机票差价、酒店住宿及汽车费等共计717.75元,并按客服要求提交了索赔证据至航空公司邮箱,但未收到任何回复,遂将该航空公司诉至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航班取消后,该航空公司已向陶某全额退还订购机票款,并额外补偿200元。陶某主张的出行替代方案所产生的机票差价、酒店住宿及汽车费等费用,不属于航空公司取消航班导致的直接损失,故驳回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四条、第八百二十条之规定,陶某与航空公司形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因航空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后,航空公司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并提供退改签服务,采取了必要的安置措施。航空公司已对陶某的直接损失承担了赔偿责任,且已通过退票及补偿履行义务。陶某接受退票款及补偿款后,自行选择更换行程产生的费用,超出了直接损失范畴,不应由航空公司承担。
法官提示,旅客在乘机购票前应仔细阅读航空公司的退改签政策、行李规定、航班延误补偿政策,合法理性维权;航空公司遇到不可抗力取消航班时,应及时通知旅客,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减少旅客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