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 曹艺
经培训后上岗的员工,若未按培训协议约定离职后,需要支付公司培训违约金吗?近日,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该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入职被告某化工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2023年1月,双方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原告作为被告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培训地点、时间由被告安排,培训内容为PTMEG安全、工艺操作、应急处理、异常处理等岗位技能,双方约定服务期为三年。
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被告安排原告到外省某公司进行培训,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由被告承担。2024年3月28日,原告未办理请假手续持续旷工,双方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离职后,被告认为其安排原告参加的培训为专业技术培训,而原告在服务期内非因被告原因离职,依法应赔偿培训违约金21797.29元(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故申请劳动仲裁。原告认为其参加的是职业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遂诉至乌达区人民法院。
乌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安排原告参加的上述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据了解,专业技术培训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培训,通常涉及较高的培训费用和特定的技能要求。
乌达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原告提供的PTMEG培训的培训规程、培训题库、工艺流程说明和多次测试题类型来看,认为原告接受了属于PTMEG的部分化学知识、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培训,这类培训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的传授,目的在于提升新型岗位员工的专业技能、安全生产意识和品质要求,使其能够胜任特定岗位或任务。同时,根据培训的时长、方式和费用来看,原告接受的是长达4个月的异地脱产学习,培训费用较高。因此,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参加的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第六条、第七条关于“三年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在服务期内离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乌达区人民法院未支持原告不予赔偿培训违约金的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方面,既要考虑如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企业的技术不外流、技术人员不外流。本案的判决,一是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边界。针对专业技术培训与职业培训作出了较为清晰的认定,判决确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但也明确了具体的损失金额,避免扩大损害到劳动者权益,过度加重劳动者责任。二是引导劳动者诚信履约,通过判决违约责任强化契约精神,引导劳动者在享受专项培训权益时恪守诚信原则和违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得恶意规避服务期义务。三是判决的及时性和判决结果的示范性,对其他同类离职人员起到了示范作用,更是为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后未外流的人员起到警示作用。四是本案从认定事实方面和裁判结果方面,在保护地方企业技术不外流、人才不外流方面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为保障当地产业转型和有序发展提供了裁判样板。